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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退股轉讓問題

2022.7.18 工商登記 股東該如何結束投資或退回出資

近期遇到客戶詢問,某有限公司股東因彼此經營理念不合,萌生退出經營的想法,因此詢問本所相關退股或轉讓出資之問題,以下說明並摘錄會計師建議其可適用之作法:

 

首先,退股的概念係指股東完全退出存續公司之投資份額,進而喪失其股東地位。查公司法僅有在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章節中有出現「退股」一詞,針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節亦無準用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規定,那究竟這位股東該如何結束投資或退回出資,他該依那些合於法規的方式進行?以下說明其可運用之作法

 

1. 出資額轉穰

    顧名思義,A股東可與其他股東或外部第三人協議,將其所擁有公司之出資額,按雙方議定之價格轉售,惟因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股東經營權之保障,須考量公司法第111條之規定:

1. 當A股東為董事,則需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能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 當A股東非董事,則需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才能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且其他不同意轉讓之股東有優先受讓之權利。股東出售出資額之價值認定,實務上多半會請會計師協助評估其價值,價值認定方式多以其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作為其參考價格;另於稅務上,有限公司出售出資額之所得認定屬於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非大家所熟知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此部分不可不慎。

 

2. 拋棄其出資額

此作法存有爭議,若A股東向公司提出拋棄其出資額,過去作法多認為所拋棄之出資額應比照股份有限公司庫藏股之作法,視為有限公司收回其出資額,然有限公司收回出資額之做法並未明文規定於公司法上,故收回出資額應視作公司資本之減少,依據經濟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知規定,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

 

3. 特定減資或比例減資退回股款

若A股東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採減資方式進行,則依公司法106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但減資方式究竟是按比例減資或按特定方式僅針對A股東之出資額做減資退回股款,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A股東可參經濟部109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辦理:「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

 

4. 公司解散

A股東可採公司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但如何向法院舉證公司在經營上有困難以至於無法經營,判斷若單純僅股東間意見不合,似難以說服法院;另亦可循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與其他股東達成合意解散,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解散公司,以達成結束對公司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