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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境外交貨

2022.7.18 稅務問題 營業稅退稅問題

前日收到客戶詢問有關營業稅退稅問題,該客戶受國內廠商委託,向境外公司訂貨,並由其國內廠商指定境外公司直接於境外指定地點交貨,後由配合之貨運商依國內廠商名義運輸進口。然因該客戶已就此筆交易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想確認此交易是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希望能申請更正退稅。
 

經本所了解狀況,依據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解釋令之規定「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然就客戶相關交貨文件資料顯示該批貨物確實已於境外交付,實質上此筆買賣交易應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即非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
 

但公司欲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退稅一事,需提示相關合約文件佐證,礙於其紙本合約中雖有註明此交易係於境外交貨,然卻無法證明該貨品之風險義務均於境外轉價予國內廠商,另合約亦有寫到貨物會運回台灣指定港口,綜上原因實難說服稅務機關認定該交易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後經本所與稅務機關討論後,建議客戶檢附境外交付之相關證明文件、合約及請求國內廠商協助開立「貨物確於境外交付之聲明書」以茲證明,並順利向主管機關辦理退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