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所以只要在本國境內有銷售行為,依法都要課徵營業稅。
即每月營業額未超過20萬元,並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使用收據,採查定課徵營業稅者。
國稅局會根據店面大小、員工人數、營業地段等來核定店家的每月營業額,每季度會按照核定的營業額按1%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
採查定課徵之店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含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可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之10%,在應繳納之營業稅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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